关于第18005837号“百岁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河北百岁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8日对第18005837号“百岁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81756号“百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1976号“百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两件引证商标已经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汤;肉”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百岁鸭”,其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百岁”,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