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Hebei Huayi TradeMark Agent Co.,Ltd.

关于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11-11

关于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50号

   

  申请人:孟令勇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36846号“九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在“足球靴;帽子(头戴)”商品上获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并生效。2.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03552号“九州神鹰Jiuzhoushenying”商标的注册人系同一自然人,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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