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11-11
关于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50号
申请人:孟令勇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36846号“九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在“足球靴;帽子(头戴)”商品上获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并生效。2.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03552号“九州神鹰Jiuzhoushenying”商标的注册人系同一自然人,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