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Hebei Huayi TradeMark Agent Co.,Ltd.

关于第37225149号“耿马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11-11

关于第37225149号“耿马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60号

   

  申请人:河北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149号“耿马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法人后代的姓名,具有特定含义,与耿马县相差甚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非旅游热点城镇,不具备知名度。申请人所处石家庄,不会造成消费者认为和行政区划名称耿马有连带关系。有大量含有“耿马”词汇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可以与“耿马”地名相区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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